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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大厅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办理事项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办理指南职责

事项名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设定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九条

申请条件:

1.是否按照环评和批复文件要求建设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并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2.
环境保护设施工艺、规模、污染防治能力、技术是否可行,能否保证稳定运行;是否制定并落实生态恢复计划,植被恢复措施是否可行
3.
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排放去向是否满足环境管理要求(包括危险废弃物的处理处置是否符合要求)

4.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否满足总量控制要求
5.
是否规范了排污口建设,按要求安装了污染物在线监测、监控设施,并稳定运行
6.
环境保护敏感目标是否得到有效保护
7.
是否满足清洁生产要求(固废综合利用率、能耗、水耗等)
8.
公众意见调查结果及公示后意见反馈情况
9.
是否制定了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落实了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10.
项目建设和试运行期间有无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关问题处理情况

办理材料:

1.一般要件

1)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申请;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执行情况报告;

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审批意见。

2.特殊要件

1)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报告(要求开展环境监理项目);

2)其他相关验收材料(下一级环保部门验收初审意见、初步设计等)。

办理地点:通辽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办理时间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不包括验收现场检查、整改和公示时间)

联系电话0475-8910865

办理流程:        

1. 受理审查:建设单位向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提交验收申请材料,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退回申请人补正,并出具一次性书面告知书。

2. 材料技术审核、现场检查验收:对建设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核,并组织属地环保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形成验收组现场检查意见。

3. 决定:对完成验收现场检查的建设项目,按照内部审查程序进行审查,对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意见,公告验收审批意见,对验收不合格的提出整改要求,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

4.送达:公告期满后由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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