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退休年龄规定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结构的变化而逐步调整,主要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新中国成立初期(20世纪50年代)。1951年《劳动保险条例》首次明确退休年龄,规定男工人与男职员年满六十岁退休,女工人与女职员年满五十岁退休。1953年进一步细化了退休年龄规定,奠定了中国退休制度的基础。
第二阶段:改革开放初期(1978年)。1978年《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规定,男性职工年满六十周岁退休,女性职工年满五十周岁(女工人)或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干部)退休。这一规定成为此后几十年退休年龄的基本框架。对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健康工作的职工,退休年龄可提前至男性五十五周岁、女性四十五周岁。
第三阶段:21世纪以来的调整。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压力增大,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研究制定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标志着延迟退休正式进入政策议程。2016年“十三五”规划明确提出“出台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但由于社会反响较大,具体方案未正式实施。2021年“十四五”规划再次提出“逐步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并强调将采取渐进式、弹性化的方式推进。2024年9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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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明确了“小步调整、弹性实施、分类推进、统筹兼顾”的原则,具体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从2025年1月1日起,男职工和原法定退休年龄为五十五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四个月延迟一个月,分别逐步延迟至六十三周岁和五十八周岁;原法定退休年龄为五十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二个月延迟一个月,逐步延迟至五十五周岁。
职工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可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提前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且退休年龄不得低于女职工五十周岁、五十五周岁及男职工六十周岁的原法定退休年龄。
同时,还提出健全养老保险激励机制,鼓励职工长缴多得、多缴多得、晚退多得。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与个人累计缴费年限挂钩,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与个人实际缴费挂钩,个人账户养老金根据个人退休年龄、个人账户储存额等因素确定。这次改革有效避免了“一刀切”现象,充分尊重了个人的劳动能力与劳动状况,是经过充分研究、审慎决策后做出的改革。
本文节选自《领导文萃》2025年4月上“高端访谈”栏目《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的社会学解读——专访南京大学社会学院教授、东南大学人文学院教授陈友华》
本文作者 | 陈友华
特约记者 | 京雨
责任编辑 | 一零返回搜狐,查看更多